寶血女子中學陸運會(2021-2022年度)
比賽章則
(一). 比賽日期:2022年3月22日(初賽)
2022年3月23日(決賽)
(二). 比賽場地: 小西灣運動場
(三). 組 別:
女子甲組---2005年12月31日或以前出生者
女子乙組---2006年至2007年出生者
女子丙組---2008年1月1日或以後出生者
(四). 比賽單位: 以本校四社(智、義、勇、節)為單位。
(五). 比賽項目:
項
目
組
別
|
一百米
|
二百米
|
四百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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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百米
|
一百米低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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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百米接力
|
千六米接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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擲壘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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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鉛球
|
跳高
|
跳遠
|
擲鐵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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千五米
|
甲
|
☆
|
☆
|
☆
|
☆
|
☆
|
☆
|
☆
|
☆
|
☆
|
☆
|
☆
| ||
乙
|
☆
|
☆
|
☆
|
☆
|
☆
|
☆
|
☆
|
☆
|
☆
|
☆
|
☆
| ||
丙
|
☆
|
☆
|
☆
|
☆
|
☆
|
☆
|
☆
|
☆
|
☆
| ||||
公開
|
☆
|
A. 跨欄欄高:
|
甲
|
100米
|
76.20厘米
|
乙
|
100米
|
76.20厘米
| |
B. 鉛 球:
|
甲
|
4千克
| |
乙
|
3千克
| ||
丙
|
3千克
| ||
C. 鐵 餅:
|
1千克
|
註:田賽項目標準:
|
跳高(起跳高度)
|
甲
|
1.00米
|
乙
|
0.95米
|
丙
|
0.90米
|
跳遠
|
甲
|
2.7米
|
乙
|
2.5米
|
丙
|
2.3米
| |
壘球
|
甲
|
--
|
乙
|
--
|
丙
|
13米
| |
鐵餅
|
甲
|
9.6米
|
乙
|
9.6米
|
丙
|
--
| |
鉛球
|
甲
|
3.5米
|
乙
|
3.5米
|
丙
|
3米
|
(六). 其他項目:
1. 社際啦啦隊比賽
2. 4 x 100米友校接力邀請賽
3. 社際最佳表現獎
4. 師生、家長、校友接力賽
5. 社際啦啦隊即場表演賽
(七). 賽 制:
1. 每位參賽者最多可參加三項個人賽事(項目必須包括田項及徑項。即兩田一徑或兩徑一田。接力項目除外)
2. 徑賽 --- 800米不設初賽,如參賽人數多於48人,甲、乙各組只設最多3組事,每組賽事只紀錄首12名參賽者成績。
--- 若比賽項目人數為8名或以下;則該項目便為直入決賽。
--- 初賽進入複賽及複賽進入決賽均以時間快慢來決定。
--- 1500米為公開賽事,不分組別作賽,亦不設初賽,只得一組,
只紀錄首12名參賽者成績。
只紀錄首12名參賽者成績。
--- 由初賽進入複賽之數目如下:
初(組)
|
複(組)
|
6-9
|
2
|
10-19
|
4
|
20-29
|
6
|
30-39
|
8
|
3. 田賽 --- 除跳高外,每位參賽者均有三次試跳或試擲,以其最佳成績之8名運動員晉入決賽。(壘球除外)
--- 如參賽人數過多之項目,參賽者須先參予預賽,達標者方能正式作賽。(壘球除外)
--- 壘球:參賽者須先參予預賽,達標者直入決賽進行三擲;連同預賽之試擲計算,以四擲中最佳成績編排名次。
4. 若該項目比賽人數少於3人,則該項目會自動取消。
(八). 評分法:
名次
|
1
|
2
|
3
|
4
|
5
|
6
|
7
|
8
| |
分
數
|
個人項目
|
9
|
7
|
6
|
5
|
4
|
3
|
2
|
1
|
接力項目
|
18
|
14
|
12
|
10
|
8
|
6
|
4
|
2
|
*公開組賽事前8名因應參賽者所屬組別加分於個人及社分內。
--- 凡參加每一個項目,即為其所屬社取得一分作該社之基分。
--- 若於該項目初賽中缺席或棄權者,所屬社別會扣回基分。
--- 個人全場冠軍計分法: (接力除外)
以運動員於其個人項目中所得之分數計算,最高分數者為冠軍。若分數相同,則取其金牌數量多寡決定。
--- 凡破紀錄者均可替其個人取得一分及所屬社取得兩分,接力賽中破紀錄之社別,則可獲社分4分。
(九). 獎項:
1. 個人獎項-- 各單項設冠、亞、季軍一名,各獲獎牌乙面。
-- 每組設個人全場冠軍一名,各獲獎杯乙面。
-- 傑出運動員獎,獲陳梓溢獎杯乙座及盾牌一面。
2. 社際獎項-- 啦啦隊冠、亞軍各一名,各獲獎品乙份。
-- 最佳表現獎,獲獎品乙份。
-- 即場表演賽、獲獎品乙份。
-- 各組總冠軍各一名,獲獎杯乙座。
-- 全場總冠軍一名,獲獎杯乙座。
-- 社際接力賽,設冠、亞、季軍,各獲獎牌乙面。
3. 其他獎項-- 師生、家長、校友接力賽,設冠、亞、季軍,各獲獎牌乙面。冠軍者獲「創校七十周年紀念杯」乙座。
-- 友校接力邀請賽,設冠、亞、季軍,各獲獎牌乙面。
(十). 接力項目須知:
1. 每社只可派一隊接力隊參與各項社際接力賽。
2. 各隊接力須來自同一組別或越級參賽。
3. 同社運動員可越級參賽,但不可在不同組別參與相同之項目。
(十一). 上 訴 :一切上訴均需由社長以書面形式向仲裁組申訴,仲裁組之判斷為最終判決。
(十二). 本章如因特殊情況而作修訂,則以體育組之最後決定為準,所有更改,不再另行通告。